照 明 標 準
1 、道 路 照 明 分 類
1.1 根據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為主要供機動車使用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機動車與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兩類。
1.2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按快速路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為三級。
2 、道路照明評價指標
2.1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勻度和縱向均勻度(或路面照度均勻度)、眩光限制、環境比和誘導性為評價指標。
2.2 人行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為評價指標。
3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
3.1 設置連續照明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3.1的規定。
3.2 在設計道路照明時,應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誘導性。
3.3 對同一級道路選定照明標準值時,應考慮城市的性質和規模,中小城市可選擇本標準表3.3.1中的低檔值。
3.4 對同一級道路選定照明標準值時,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設施完善的道路,宜選擇本標準表3.3.1中的低檔值,反之宜選擇高檔值。
表3.1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
級
別 |
道路類型 |
路面亮度 |
路面照度 |
眩光限制
閾值增量T1(%)
最大
初始值 |
環境比
SR
最小值 |
平均亮度
Lav
(cd/m2) |
總均勻度
Uo
最小值 |
縱向
均勻度
UL
最小值 |
平均照度
Eav(lx)
維持值 |
均勻度
UE
最小值 |
Ⅰ |
快速路、主干路
(含迎賓路、通向政府機關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業中心的道路) |
1.5/2.0 |
0.4 |
0.7 |
20/30 |
0.4 |
10 |
0.5 |
Ⅱ |
次干路 |
0.75/1.0 |
0.4 |
0.5 |
10/15 |
0.35 |
10 |
0.5 |
Ⅲ |
支路 |
0.5/0.75 |
0.4 |
— |
8/10 |
0.3 |
15 |
— |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僅適用于瀝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應降低約30%。根據本標準附錄A給出的平均亮度系數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 亮度,瀝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別需要的平均照度。
2 計算路面的維持平均亮度或維持平均照度時應根據光源種類、燈具防護等級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標準附錄B確定維護系數。
3 表中各項數值僅適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對每一級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的左側為低檔值,右側為高檔值。
4、 交會區照明標準值
4.1 交會區照明宜采用照度作為評價指標。交會區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4.1的規定。
表4.1 交會區照明標準值
交會區類型 |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維持值 |
照度均勻度
UE |
眩光限制 |
主干路與主干路交會 |
30/50 |
0.4 |
在駕駛員觀看燈具的方位角上,燈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強分別不得超過30cd/1000lm和10cd/1000lm |
主干路與次干路交會 |
主干路與支路交會 |
次干路與次干路交會 |
20/30 |
次干路與支路交會 |
支路與支路交會 |
15/20 |
注: 1 燈具的高度角是在現場安裝使用姿態下度量。
2 表中對每一類道路交會區的路面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的左側為低檔照度值,右側為高檔照度值。
4.2 當各級道路選取低檔照度值時,相應的交會區應選取本標準表3.4.1中的低檔照度值,反之則應選取高檔照度值。
5、 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
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混合使用的商業區、居住區人行道路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5.1的規定。
5.1 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
夜間行人流量 |
區域 |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維持值 |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維持值 |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維持值 |
流量大的道路 |
商業區 |
20 |
7.5 |
4 |
居住區 |
10 |
3 |
2 |
流量中的道路 |
商業區 |
15 |
5 |
3 |
居住區 |
7.5 |
1.5 |
1.5 |
流量小的道路 |
商業區 |
10 |
3 |
2 |
居住區 |
5 |
1 |
1 |
注: 最小垂直照度為道路中心線上距路面1.5m高度處,垂直于路軸的平面的兩個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5.2 機動車交通道路一側或兩側設置的與機動車道沒有分隔的非機動車道的照明應執行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標準;與機動車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機動車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為相鄰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5.3 機動車交通道路一側或兩側設置的人行道路照明,當人行道與非機動車道混用時,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與非機動車道路相同。當人行道路與飛機動車道路的分設時,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為相鄰非機動車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
光源、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
1、光 源 選 擇
1.1 光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應采用高壓鈉燈;
2 居住區機動車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壓鈉燈或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
3 市中心、商業中心等對顏色識別要求較高的機動車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屬鹵化物燈;
4 商業區步行街、居住區人行道路、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細管徑熒光燈或緊湊型熒光燈。
1.2 道路照明不應采用自鎮流高壓汞燈和白熾燈。
2、 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
2.1 機動車道照明應采用符合下列規定的功能性燈具:
1 快速路、主干路必須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燈具;
2 次干路應采用半截光型燈具;
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燈具。
2.2 商業區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橋以及有必要單獨設燈的非機動車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裝飾性相結合的燈具。當采用裝飾性燈具時,其上射光通比不應大于25%,且機械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實驗》GB7000.1的規定。
2.3 采用高桿照明時,應根據場所的特點,選擇具有合適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燈或截光型燈具。
2.4 采用密閉式道路照明燈具時,光源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環境污染嚴重、維護困難的道路和場所,光源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燈具電器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43。
2.5 空氣中酸堿等腐蝕性氣體含量高的地區或場所宜采用耐腐蝕性能好的燈具。
2.6 通行機動車的大型橋梁等易發生強烈振動的場所,采用的燈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實驗》GB7000.1所規定的防振要求。
2.7 高強度氣體放電燈宜配用節能型電感鎮流器,功率較小的光源可配用電子鎮流器。
2.8 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觸發器、鎮流器與光源的安裝距離應符合產品的要求。
方式和設計要求
1 、照 明 方 式
1.1 道路照明設計應根據道路和場所的特點及照明要求,選擇常規照明方式或高桿照明方式。
1.2 常規照明燈具的布置可分為單側布置、雙側交錯布置、雙側對稱布置、中心對稱布置和橫向懸索布置五種基本方式(圖5.1.2)。采用常規照明方式時,應根據道路橫斷面形式、寬度及照明要求進行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圖1.2 常規照明燈具布置的五種基本方式
(a)單側布置;(b)雙側交錯布置;(c)雙側對稱布置;(d)中心對稱布置;(e)橫向懸索布置
1 燈具的懸挑長度不宜超過安裝高度的1/4,燈具的仰角不宜超過15°;
2 燈具的布置方式、安裝高度和間距可按表5.1.2經計算后確定。
表1.2 燈具的配光類型、布置方式與燈具的安裝高度、間距的關系
配光類型 |
截 光 型 |
半 截 光 型 |
非 截 光 型 |
布置方式 |
安裝高度
H(m) |
間距
S(m) |
安裝高度
H(m) |
間距
S(m) |
安裝高度
H(m) |
間距
S(m) |
單側布置 |
H≥Weff |
S≤3H |
H≥1.2Weff |
S≤3.5H |
H≥1.4Weff |
S≤4H |
雙側交錯布置 |
H≥0.7Weff |
S≤3H |
H≥0.8Weff |
S≤3.5H |
H≥0.9Weff |
S≤4H |
雙側對稱布置 |
H≥0.5Weff |
S≤3H |
H≥0.6Weff |
S≤3.5H |
H≥0.7Weff |
S≤4H |
注: W
eff為路面有效寬度(m)。
1.3 采用高桿照明方式時,燈具及其配置方式,燈桿安裝位置、高度、間距以及燈具最大光強的投射方向,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按不同條件選擇平面對稱、徑向對稱和非對稱三種燈具配置方式(圖5.1.3)。布置在寬闊道路及大面積場地周邊的高桿燈宜采用平 面對稱配置方式;布置在場地內部或車道布局緊湊的立體交叉的高桿燈宜采用徑向對稱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層大型立體交叉或車道布 局分散的立體交叉的高桿燈宜采用非對稱配置方式。無論采取何種燈具配置方式,燈桿間距與燈桿高度之比均應根據燈具的光度參數 通過計算確 定;
2)燈桿不得設在危險地點或維護時嚴重妨礙交通的地方;
3)燈具的最大光強投射方向和垂線交角不宜超過65°;
4)市區設置的高桿燈應在滿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與環境協調。

(a) (b) (c)
圖1.3 高桿燈燈具配置方式
(a)平面對稱;(b)徑向對稱;(c)非對稱
2、 道路及與其相連的特殊場所照明設計要求
2.1 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下列要求:
1)應采用常規照明方式,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2條的規定;
2) 在行道樹多、遮光嚴重的道路或樓群區難以安裝燈桿的狹窄街道,可選擇橫向懸索布置方式;
3 )路面寬闊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桿照明方式,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3條的規定。
2.2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應符合本標準第3.4節的規定,且交叉路口外5m范圍內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
2 )交叉路口可采用與相連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燈具、不同的安裝高度或不同的燈具布置方式;
3) 十字交叉路口的燈具可根據道路的具體情況,分別采用單側布置、交錯布置或對稱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裝附加燈桿和燈具,并應限制眩光。當有較大的交通島時,可在島上設燈,也可采用高桿照明;
4) T形交叉路口應在道路盡端設置燈具(圖5.2.2-1);
5) 環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充分顯現環島、交通島和路緣石。當采用常規照明方式時,宜將燈具設在環形道路的外側(圖5.2.2-2)。通向每條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3.4節的要求。當環島的直徑較大時,可在環島上設置高桿燈,并應按車行道亮度高于環島亮度的原則選配燈具和確定燈桿位置。

圖2.2-1 T形交叉路口燈具設置

圖2.2-2 環形交叉路口燈具設置
2.3 曲線路段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半徑在1000m及以上的曲線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線路段處理;
2 )半徑在1000m以下的曲線路段,燈具應沿曲線外側布置,并應減小燈具的間距,間距宜為直線路段燈具間距的50%~70%(圖2.3-1),半徑越小間距也應越小。懸挑的長度也應相應縮短。在反向曲線路段上,宜固定在一側設置燈具,產生視線障礙時可在曲線外側增設附加燈具(圖2.3-2);

圖2.3-1 曲線路段上的燈具設置
圖2.3-2 反向曲線路段上的燈具設置
3 )當曲線路段的路面較寬需采取雙側布置燈具時,宜采用對稱布置;
4) 轉彎處的燈具不得安裝在直線路段燈具的延長線上(圖5.2.3-3);
5) 急轉彎處安裝的燈具應為車輛、路緣石、護欄以及鄰近區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a) (b)
圖2.3-3 轉彎處的燈具設置
(a)不正確;(b)正確
2.4 在坡道上設置照明時,應使燈具在平行于路軸方向上的配光對稱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豎曲線坡道范圍內,應縮小燈具的安裝間距,并應采用截光型燈具。
2.5 上跨道路與下穿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常規照明時應使下穿道路上設置的燈具在下穿道路上產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兩側的燈具在下穿道路上產生的亮度(或照度)能有效地銜接,該區域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勻度應符合規定值。下穿道路上安裝的燈具應為上跨道路的支撐結構提供垂直照度;
2 )大型上跨道路與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桿照明,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3條的要求。
2.6 立體交叉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為駕駛員提供良好的誘導性;
2)應提供干擾眩光的環境照明;
3)交叉口、出入口、并線區等交會區域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3.4節的規定。曲線路段、坡道等交通復雜路段的照明應適當加強;
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規照明。大型立交宜優先采用高桿照明,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3條的要求。
2.7 城市橋梁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中小型橋梁的照明應和與其連接的道路照明一致。當橋面的寬度小于與其連接的路面寬度時,橋梁欄桿、緣石應有足夠的垂直照度,在橋梁的入口處應設燈具;
2)大型橋梁和具有藝術、歷史價值的中小型橋梁的照明應進行專門設計,應滿足功能要求,并應與橋梁的風格相協調;
3)橋梁照明應限制眩光,必要時應采用安裝擋光板或格柵的燈具;
4)有多條機動車道的橋梁不宜將燈具直接安裝在欄桿上。
2.8 人行地道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線人行地道,可只設夜間照明:
2)附近不設路燈的地道出入口,應設照明裝置;
3)地道內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間宜為15lx,白天宜為50lx。并應提供適當的垂直照度。
2.9 人行天橋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跨越有照明設施道路的人行天橋可不另設照明,緊鄰天橋兩側的常規照明的燈桿高度、安裝位置以及光源燈具的配置,宜根據橋面照明的需要作相應調整。當橋面照度小于2lx、階梯照度小于5lx時,宜專門設置人行天橋照明;
2)專門設置照明的人行天橋橋面的平均照度不應低于5lx,階梯照度宜適當提高,且階梯踏板的水平照度與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應小于2:1;
3)應防止照明設施給行人的機動車駕駛員造成眩光。
2.10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交叉口的照明應使駕駛員能在停車視距以外發現道口、火車及交叉口附近的車輛、行人及其他障礙物;
2)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應有助于識別裝設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標志或路面上的標線。燈光顏色不得和信號顏色混淆;
3)交叉口軌道兩側道路各30m范圍內,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勻度應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燈具的光分布不得給接近交叉口的駕駛員和行人造成眩光。
2.11 飛機場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飛機場附近的道路照明不應與機場跑道上的燈光信號系統以及場地照明混淆;
2)在設計該地區的道路照明時,應符合航空部門有關規定,并應與其取得聯系。
2.12 鐵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擾鐵路、航道的燈光信號和駕駛員及領航員的視覺;
2)當道路照明燈具處于鐵路或航道的延長線上時,應與鐵路或航運部門取得聯系;
3)當道路與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燈具為單側布置時,宜將燈桿設在靠水的一側。
2.13 天文臺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應降低一級標準;
2)路面應采用深色瀝青材料鋪裝,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3)必須采用上射光通比為零的道路照明燈具。
2.14 對有照明設施且平均亮度高于1.0cd/m2的道路(或路段)與無照明設施的到(或路段)相連接,且行車限速高于50km/h時,應設置過渡照明。
2.15 植樹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道路種植的樹木不應影響道路照明;
2)擴建和改建的道路,應與園林管理部門協商,對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進行移植;
3)在現有的樹木嚴重影響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措施:
(1)修剪遮擋光線的枝葉;
(2)改變燈具的安裝方式,可采用橫向懸索布置或延長懸挑長度;
(3)減小燈具的間距,或降低安裝高度。
2.16 居住區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區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應符合本標準第3.5.1條的要求;
2)燈具安裝高度不宜低于3m。不應把裸燈設置在視平線上;
3)居住區及其附近的照明,應合理選擇燈桿位置、光源、燈具及照明方式;在居室窗戶上產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過相關標準的規定。
2.17 人行橫道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橫道所在道路的1.5倍;
2)人行橫道應增設附加燈具。可在人行橫道附近設置與所在機動車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規道路照明燈具,也可在人行橫到上方安裝定向窄光束燈具,但不應給行人和機動車駕駛員造成眩光。可根據需要在燈具內配置專用的檔光板或控制燈具安裝的傾斜角度;
3)可采用與所在道路照明不同類型的光源。
3、 道路兩側設置非功能性照明時的設計要求
3.1 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的行道樹、綠化帶、人行天橋、行駛機動車的橋梁、立體交叉等處設置裝飾性照明時,應將裝飾性照明和功能性照明結合設計,裝飾性照明必須服從功能性照明的要求。
3.2 應合理選擇裝飾性照明的光源、燈具及照明方式。裝飾性照明亮度應與路面及環境亮度協調,不應采用多種光色或多種燈光圖式頻繁變換的動態照明,應防止裝飾性照明的光色、圖案、陰影、閃爍干擾機動車駕駛員的視覺。
3.3 設置在燈桿上及道路兩側的廣告燈光不得干擾駕駛員的視覺和妨礙對交通信號及辨認。